商标撤三案件中如何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商标的知名度也在于使用”。倘若商标注册后一直怠于使用,一方面没有发挥注册商标本应具有的功效,另一方面也会阻碍其他权利人使用近似商标,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阻碍市场的有序竞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在提出商标“撤三”申请时应向商标局说明该商标的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提起商标撤三申请主要基于以下事由:
1、阻碍在后商标申请,导致在后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在后商标申请人以撤三申请作为救命稻草,以此来拯救在后申请商标。
2、商标竞争对手之间,以撤三申请作为竞争手段;扰乱对手的注册商标保护体系,以便乘隙而入或发布不利消息。
3、因各种原因成为对手,例如被提起商标侵权、商标无效之诉的对手以撤三申请作为手段,发起反击。
目前第一种事由居多。在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过程中,时常因“冬眠商标”的在先,被商标局援引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在后商标。商标撤三案件中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针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的准则主要是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具体来讲,商标权人可以提供如下使用证据:
1、发票
包含销售、加工、物流、服务、广告制作、投放等发票。(注意: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该商标名称)
2、合同
包含销售、加工、物流、服务、广告制作、投放等合同。(注意:在合同里体现该商标名称)
3、销售
包含:淘宝、天猫、京东、阿里、拼多多、超市、专卖店、批发市场、门店等。(方法:做好网页截图,保留链接,用户评价等信息,可以在当地公证处做证据公证;线下买一份当地的报纸,对着证据拍照,录视频等。)
4、产品
包含:包装盒、画册、说明书、名片、标签、广告宣传物料等。(方法:保留一、二套实物,对着证据拍照,录视频等)
5、证明文书
获奖证书、检测报告、备案证明、检疫证明等。对于证据的提供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书证和物证,最好提供原件。
其次,所提交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加工销售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代销、代售合同、使用许可合同等,不但要提供原件,还要提供与之相互印证的付款凭证,以证明该合同实际履行。
再次,提交发票等付款凭证上要体现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标识。
此外,因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对提供的使用证据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即从被提起撤销之日起往回追溯三年。作为被申请撤销商标的所有使用证据,均要在上述时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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